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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隐患定期报告制度

327012022-05-19

         第一条  为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内安全隐患,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,是指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。

第三条  任何人对校园安全隐患不得隐瞒、缓报、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、缓报、谎报。

第四条  安全隐患报告实行逐级上报,重大安全隐患可直接上报。

第五条  各处室、系部应定期排查所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,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,报武装保卫处备案。

第六条  武装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牵头部门,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处室排查学校安全隐患,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,每月汇总上报分管安全的校领导;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,并提出整改措施。

第六条  分管安全的校领导应每月向党委书记、校长汇报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,分析原因,提出应对措施;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汇报。

第七条  因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,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;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。

第八条  本制度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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